注冊資本的減少_2022年中級會計經濟法必備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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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注冊資本的減少
【所屬章節(jié)】
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第七單元 公司合并,、分立,、減資與清算
【內容導航】
注冊資本的減少
注冊資本的減少
1.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2.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時,,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3.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合并、分立,、減資的區(qū)別
合并 | 分立 | 減資 | |
通知/公告 | √ | √ | √ |
債權人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提供擔保 | √ | × | √ |
異議股東的回購請求權 | √ | √ | × |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相關知識點選自郭守杰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