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關系_2022年中級會計經濟法必備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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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關系
【所屬章節(jié)】
第一章總論——第七單元 行政復議
【內容導航】
1.可復議可訴訟
2.先復議后訴訟
3.只復議不訴訟
4.或訴訟或裁決
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關系
1.可復議可訴訟
絕大多數具體行政行為引發(fā)的經濟糾紛,行政相對人具有可復議可訴訟的選擇權,。如納稅人對稅務機關對其逃稅行為罰款的處罰決定不服的,,既可以選擇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先復議后訴訟(復議前置)
(1)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guī)定,,納稅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fā)生的爭議,納稅人必須先納稅,,再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才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2)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3.只復議不訴訟(復議終局)
只復議不訴訟,,是指對于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只能申請復議,而不得提起訴訟,。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guī)定,,根據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對行政區(qū)劃的勘定,、調整或者征收土地的決定,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
4.或訴訟或裁決
或訴訟或裁決,是指只能在訴訟和申請國務院裁決中選擇一種糾紛解決途徑,。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guī)定,,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依照《行政復議法》的規(guī)定作出最終裁決,。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相關知識點選自郭守杰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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