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的概念_2022年中級會計經濟法必備知識點
活到老學到老,,學習永無止境,。中級會計備考正在進行,同學們小編準備了2022年中級會計師基礎階段的必備知識點,,快來和小編一起學習吧,!
【知識點】訴訟時效的概念
【所屬章節(jié)】
第一章總論——第六單元 訴訟時效制度
【內容導航】
訴訟時效的概念
訴訟時效的概念
1.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經自愿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解釋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時債務人獲得抗辯權,但債權人的實體權利并不消滅,。
2.權利人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后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起訴權并不喪失)。義務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權利人的訴訟請求(權利人喪失勝訴權),,但權利人的實體權利并不消滅。
3.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義務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進行裁判。
4.當事人在一審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情形除外。
5.當事人未按照規(guī)定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卻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申請再審或者提出再審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訴訟時效的期間,、計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斷的事由由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無效,。
7.當事人對訴訟時效利益的預先放棄無效,。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相關知識點選自郭守杰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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