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中級會計經(jīng)濟法每日攻克一大題:8月25日
不要等待機會,而要創(chuàng)造機會,。堅持努力,,夯實基礎(chǔ),。能否通過中級會計考試,其實還是取決于考生自己,。既然選擇,,那就努力!快來做題讓自己的知識點掌握得更扎實吧,!
2021年1月1日,,王某向李某購買一套二手房,雙方簽訂買賣合同約定:房屋總價款200萬元,;合同簽訂當日,,王某須向李某交付定金40萬元;合同簽訂后15天內(nèi),,王某交付購房款30萬元,剩余款項在2021年1月31日前付清,;任何一方違約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須按合同總價款的20%向?qū)Ψ街Ц哆`約金。
合同簽訂當日,,王某將30萬元作為定金交付給李某,。
2021年1月10日,王某向李某交付購房款30萬元,。
2021年1月20日,,李某告知王某,其3日前和陳某簽訂了該房屋的買賣合同,,并已將房屋轉(zhuǎn)移登記給陳某,。因違約賠償糾紛,王某于2021年2月1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事項如下:(1)解除與李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2)李某返還30萬元購房款及其利息;(3)李某雙倍返還定金80萬元,;(4)李某支付違約金40萬元,。
要求:
根據(jù)上述資料和相關(guān)規(guī)定,不考慮其他因素,,回答下列問題,。
(1)王某能否要求解除與李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簡要說明理由,。
(2)王某要求李某雙倍返還定金80萬元能否得到人民法院的全額支持,?簡要說明理由。
(3)王某能否既要求雙倍返還定金,,又要求支付違約金,?簡要說明理由,。
【正確答案】
(1)王某可以要求解除。根據(jù)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有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在本案中,,李某已經(jīng)將房屋過戶給陳某,,王某購買房屋、取得房屋產(chǎn)權(quán)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xiàn),,可以要求與李某解除房屋買賣合同,。
(2)不能得到全額支持。根據(jù)規(guī)定,,實際交付的定金數(shù)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shù)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shù)額。在本案中,,定金數(shù)額視作變更為30萬元,,王某只能要求雙倍返還定金60萬元。
(3)王某不能同時要求雙倍返還定金和支付違約金,。根據(jù)規(guī)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相關(guān)練習(xí)題選自黃潔洵老師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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