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同銷售_2021年中級會計經(jīng)濟法必備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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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視同銷售
【所屬章節(jié)】
第六章 增值稅法律制度
【知識點】視同銷售
視同銷售
對象 | 業(yè)務 | 是否視同銷售 | |
貨物 | 代銷業(yè)務 | 納稅人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 √ |
納稅人銷售代銷貨物 | √ | ||
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tǒng)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 | 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 | × | |
相關機構跨縣(市) | √ | ||
納稅人將自產(chǎn)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 | 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提示】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于個人消費 | √ | |
(1)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工商戶 (2)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3)無償贈送給其他單位或個人 | √ | ||
納稅人將購進的貨物 | 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 × | |
(1)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工商戶 (2)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3)無償贈送給其他單位或個人 | √ |
對象 | 業(yè)務 | 是否視同銷售 | |
服務,、無形資產(chǎn)、不動產(chǎn) | 納稅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無償轉讓無形資產(chǎn)或者不動產(chǎn) | 用于公益事業(yè) | × |
以社會公眾為對象 | × | ||
其他情形 | √ |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知識點選自黃潔洵老師《經(jīng)濟法》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