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的效力_2021年中級會計經(jīng)濟法必備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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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nèi)容導航】
抵押的效力
【所屬章節(jié)】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知識點】抵押的效力
抵押的效力
1.抵押物的孳息(2018年簡答題)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xiàn)抵押權的情形,,致使抵押財產(chǎn)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權人有權收取該抵押財產(chǎn)的天然孳息(例如雞蛋)或者法定孳息(例如租金),但是抵押權人未通知應當清償法定孳息義務人的除外,。
2.抵押與租賃
抵押權設立前,,抵押財產(chǎn)已經(jīng)出租并轉移占有的,原租賃關系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
【提示】關于先抵押后出租:
(1)抵押權設立后抵押財產(chǎn)可以出租(抵押不需要轉移抵押物的占有,,不影響抵押物的出租);
(2)如果抵押權辦理了抵押登記,,承租人的租賃權不得影響抵押權的實現(xiàn),如果因?qū)崿F(xiàn)抵押權導致租賃合同被解除,,出租人對承租人的損失有過錯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如果以動產(chǎn)抵押而未辦理抵押登記,,該抵押權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抵押權實現(xiàn)時應當不影響承租人的合法權益)。
3.轉讓抵押財產(chǎn)
(1)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chǎn),。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提示】除另有約定外,,抵押期間抵押財產(chǎn)轉讓不需要取得抵押權人的同意,。
(2)“帶押轉”
抵押財產(chǎn)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
(3)“滌除轉”
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chǎn)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chǎn)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4.抵押權的從屬性
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債權轉讓的,,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一并轉讓,,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5.抵押物的保全
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財產(chǎn)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請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抵押財產(chǎn)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請求恢復抵押財產(chǎn)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應的擔保,。抵押人不恢復抵押財產(chǎn)的價值,也不提供擔保的,,抵押權人有權請求債務人提前清償債務。
6.物上代位性
擔保期間,,擔保財產(chǎn)毀損,、滅失或者被征收等,,擔保物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yōu)先受償,。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限未屆滿的,也可以提存該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知識點選自黃潔洵老師《經(jīng)濟法》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