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的一般規(guī)定_2021年中級會計經(jīng)濟法必備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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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租賃合同的一般規(guī)定
【所屬章節(jié)】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知識點】租賃合同的一般規(guī)定
租賃合同的一般規(guī)定
1.當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辦理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手續(xù)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2.租賃合同的期限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xù)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xù)訂之日起仍不得超過20年,。(2015年簡答題)
3.不定期租賃
(1)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2)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jù)“總原則”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3)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xù)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xù)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提示】對于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4.租賃物的使用
(1)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賃期限內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2)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總原則”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jù)租賃物的性質使用。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根據(jù)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3)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據(jù)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賠償損失,。
(4)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5.維修義務
(1)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因承租人過錯致使租賃物需要維修的除外,。
(2)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請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
(3)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6.改裝
承租人經(jīng)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承租人未經(jīng)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2015年簡答題)
7.轉租
(1)承租人經(jīng)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xù)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2)承租人未經(jīng)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其與承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
(3)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是在6個月內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出租人同意轉租,。
8.租金的支付期限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對租金的支付期限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依照“總原則”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以下規(guī)則:
(1)租賃期限不滿1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時支付;
(2)租賃期限1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1年時支付,,剩余期限不滿1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時支付,。
9.出租人的解除權
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10.承租人的解除權
(1)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賃物無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①租賃物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
②租賃物權屬有爭議;
③租賃物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關于使用條件的強制性規(guī)定情形,。
(2)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3)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請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11.買賣不破租賃
租賃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賃合同占有期限內發(fā)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知識點選自黃潔洵老師《經(jīng)濟法》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