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兌_2021年中級會計經濟法必備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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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承兌
【所屬章節(jié)】
第四章(3) 票據法律制度
【知識點】承兌
承兌
1.承兌制度是遠期商業(yè)匯票特有的制度。
【提示】見票即付的票據不需要承兌,,在付款提示期限內提示付款即可,,如被拒付可及時行使票據追索權。遠期商業(yè)匯票,,則需要先提示承兌(承諾到期無條件兌付),而后在到期日起10天內提示付款(先要一個承諾,,到期日后才能見到真金白銀);不論被拒絕承兌,,還是最終被拒絕付款,都可以依法行使票據追索權,。
2.提示承兌期限
(1)見票即付的票據(包括支票,、本票以及見票即付的匯票):無須提示承兌;
(2)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兌;
(3)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出票之日起1個月內提示承兌,。
【提示】如果持票人超過法定期限提示承兌的,即喪失對除出票人以外其他前手的追索權(只能向出票人行使追索權),。
3.承兌
(1)付款人對向其提示承兌的匯票,,應當自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3日內承兌或者拒絕承兌。如果付款人在3日內不作承兌與否表示的,,則應視為“拒絕”承兌,。
(2)絕對記載事項
付款人承兌匯票的,應當在匯票正面記載“承兌”字樣并簽章,。
(3)相對記載事項
匯票上未記載承兌日期的,,以持票人提示承兌之日起的第3日為承兌日期。
(4)付款人承兌匯票,,不得附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
4.承兌的法律效力——付款人承兌匯票后,,作為匯票承兌人,,成為匯票的主債務人
(1)承兌人應于匯票到期日必須向持票人無條件地支付匯票上的金額,否則其必須承擔延遲付款責任,。(2019年簡答題)
(2)承兌人必須對匯票上的一切權利人承擔責任,,包括付款請求權人和追索權人。
(3)承兌人不得以其與出票人之間的資金關系來對抗持票人,,拒絕支付匯票金額,。
(4)承兌人的票據責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到期日起10日內)提示付款而解除,承兌人仍要對持票人承擔票據責任,。
【鏈接】遠期匯票持票人對承兌人的權利,,自到期日起2年。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知識點選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