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jù)權利的消滅時效_2021年中級會計經(jīng)濟法必備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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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票據(jù)權利的消滅時效
【所屬章節(jié)】
第四章(3) 票據(jù)法律制度
【知識點】票據(jù)權利的消滅時效
票據(jù)權利的消滅時效
1.對出票人或承兌人的權利
(1)持票人對遠期匯票的出票人,、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jù)到期日起2年;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2)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6個月。
2.對一般前手(除出票人,、承兌人以外的其他前手)的權利
(1)持票人對一般前手的首次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
(2)持票人對一般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知識點選自黃潔洵老師《經(jīng)濟法》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