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的基本原則_2021年中級會計經(jīng)濟法預習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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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nèi)容導航】
最大誠信原則
保險利益原則
損失補償原則
近因原則
【所屬章節(jié)】
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
【知識點】保險法的基本原則
保險法的基本原則
1.最大誠信原則
(1)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2)對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解除合同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費,。
(3)對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對保險事故的發(fā)生有嚴重影響,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4)保險人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30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2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fā)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2.保險利益原則
(1)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人身保險合同訂立時,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但投保人主張保險人退還扣減相應手續(xù)費后的保險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人身保險合同訂立后,,因投保人喪失對被保險人的保險利益,,當事人主張保險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在人身保險中,,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
①本人;
②配偶、子女,、父母;
③上述人員以外的與投保人有撫養(yǎng),、贍養(yǎng)或者扶養(yǎng)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
④與投保人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解釋】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4)財產(chǎn)保險
財產(chǎn)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fā)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解釋】《保險法》未明確規(guī)定財產(chǎn)保險中保險利益的適用范圍。一般來講,,財產(chǎn)保險中享有保險利益的人員包括所有權人,、抵押權人、留置權人,、承租人等,。
3.損失補償原則
保險人的賠付以投保時約定的保險金額為限,而且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超過保險金額的損失,,保險人不予賠償,。
4.近因原則
保險事故與損害后果之間應具有因果關系。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知識點選自郭守杰老師2020年《經(jīng)濟法》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zhuǎn)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