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份額的對外轉讓_2021年中級會計經濟法預習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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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所屬章節(jié)】
第三章合伙企業(yè)法律制度
【知識點】財產份額的對外轉讓
財產份額的對外轉讓
1.普通合伙人
(1)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yè)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2)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yè)中的財產份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yōu)先購買權;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2.有限合伙人
(1)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伙企業(yè)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2)有限合伙人對外轉讓其在有限合伙企業(yè)中的財產份額時,,有限合伙企業(yè)的其他合伙人有優(yōu)先購買權。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知識點選自郭守杰老師2020年《經濟法》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