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_2021年中級會計經濟法預習知識點




唯有堅持初心,才能在遇到困難時翻閱過去,。中級會計考試雖有困難,,但希望大家在遇到困難時都能不忘初心!預習階段知識點已更新,,速看,!
【內容導航】
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
【所屬章節(jié)】
第一章總論
【知識點】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
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
1.訴訟時效期間中止的法定事由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1)不可抗力;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3)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4)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2.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6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知識點選自郭守杰老師2020年《經濟法》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