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的概念_2021年中級會計經濟法預習知識點
沒有不會做的事,,只有不想做的事。想要在中級會計考試中有一定的收獲,,在備考的時候就要好好的學習相關知識點,!預習階段知識點持續(xù)更新,快來學習吧,!
【內容導航】
訴訟時效的概念
【所屬章節(jié)】
第一章總論
【知識點】訴訟時效的概念
訴訟時效的概念
1.訴訟時效期間是指權利人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法定期間,。
2.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權利人喪失的是勝訴權,,即喪失依訴訟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權利人的實體權利并不消滅,債務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義務人履行了義務后,又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訴訟時效抗辯
(1)權利人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后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起訴權并不喪失),。如果義務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權利人的訴訟請求(權利人喪失勝訴權)。
(2)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義務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進行裁判。
(3)當事人在一審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情形除外。
(4)當事人未按照規(guī)定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卻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申請再審或者提出再審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訴訟時效具有法定性和強制性
(1)訴訟時效的期間,、計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斷的事由由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無效,。
(2)當事人對訴訟時效利益的預先放棄無效,。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知識點選自郭守杰老師2020年《經濟法》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