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審程序_2021年中級會計經(jīng)濟法預習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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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nèi)容導航】
上訴期限
二審判決,、裁定
【所屬章節(jié)】
第一章總論
【知識點】第二審程序
第二審程序
1.上訴期限
(1)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quán)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nèi)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quán)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nèi)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二審判決,、裁定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jīng)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2)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3)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4)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知識點選自郭守杰老師2020年《經(jīng)濟法》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zhuǎn)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