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的基本規(guī)定_2021年中級會計經濟法預習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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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代理的特征
代理的適用范圍
代理權的濫用
【所屬章節(jié)】
第一章總論
【知識點】代理的基本規(guī)定
代理的基本規(guī)定
1.代理的特征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第三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擔的法律制度,。代理具有以下特征:
(1)代理人必須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2)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獨立向第三人進行意思表示;
(3)代理行為的法律后果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
2.代理的適用范圍
(1)代理適用于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和終止權利義務的法律行為,。
(2)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按照雙方當事人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本人未親自實施的,,應當認定行為無效。
【解釋】訂立遺囑,、婚姻登記,、收養(yǎng)子女等,,不得代理。
3.代理權的濫用
(1)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除外,。
(2)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同時代理的其他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但是被代理的雙方同意或者追認的除外,。
(3)代理人和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合法權益的,代理人和相對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知識點選自郭守杰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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