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_2021年中級會計經(jīng)濟法預習知識點




山峰再高,,想要攀登上去,一次也只能邁出一步。中級會計備考預習階段正在進行中,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中級會計預習階段的相關知識點,,快來學習吧,!
【內(nèi)容導航】
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的特征
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的種類
撤銷權的消滅
法律后果
【所屬章節(jié)】
第一章總論
【知識點】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
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
1.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的特征
(1)該行為在被撤銷之前,,其效力已經(jīng)發(fā)生,,未經(jīng)撤銷,其效力不消滅,。(2)該行為的撤銷應由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行使,,且撤銷權人必須通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行使撤銷權。
(3)撤銷權人對權利的行使擁有選擇權,,可以選擇撤銷或者不撤銷該行為,。
(4)該行為一經(jīng)撤銷,其效力溯及行為的開始,,即自行為開始時無效,。
第3講-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2)、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附條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
2.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的種類
(1)重大誤解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2)顯失公平
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tài),、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3)脅迫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4)欺詐
①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②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解釋】(1)對于第三人欺詐,,只有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時才可以撤銷;(2)對于第三人脅迫,,無論相對人是否“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均可以撤銷。
3.撤銷權的消滅
(1)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nèi),、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3個月內(nèi)沒有行使撤銷權;
(2)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1年內(nèi)沒有行使撤銷權;
(3)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4)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fā)生之日起5年內(nèi)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4.法律后果
(1)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2)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知識點選自郭守杰老師《經(jīng)濟法》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zhuǎn)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