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人個人債務的清償_2020年中級會計經濟法預習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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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不得“代位”,不得“抵銷”
可以“收益”,,可以“強執(zhí)”
【所屬章節(jié)】
第三章 其他主體法律制度
【知識點】普通合伙人個人債務的清償
普通合伙人個人債務的清償
1.不得“代位”,,不得“抵銷”
合伙人發(fā)生與合伙企業(yè)無關的債務,相關債權人不得以其債權抵銷其對合伙企業(yè)的債務,,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業(yè)中的權利,。
2.可以“收益”,可以“強執(zhí)”
(1)合伙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伙企業(yè)無關的債務的,,該合伙人可以其從合伙企業(yè)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
(2)強制執(zhí)行財產份額
①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yè)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
②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普通合伙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優(yōu)先購買權;其他合伙人未購買,,又不同意將該財產份額轉讓給他人的,,依法為該合伙人辦理退伙結算,或者辦理削減該合伙人相應財產份額的結算,。
【相關鏈接】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對外轉讓股權,,應當以書面或者其他能夠確認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不同意的股東不購買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視為同意轉讓。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知識點選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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