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的一般規(guī)定_2019年中級會計經濟法每日一考點
中級會計備考,我們要腳踏實地用心學習,,只有這樣,,才能離目標更近一步。小編為大家準備了每日攻克一考點,,在最后的復習階段,和小編一起回顧知識點吧,!
1,、租賃合同的期限
租賃合同的期限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xù)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xù)訂之日起仍不得超過20年,。(2015年簡答題)
2,、不定期租賃
(1)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2)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3)租賃期屆滿,承租人繼續(xù)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xù)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3,、轉租
(1)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xù)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2)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其與承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2009年簡答題)
4,、租金的支付期限
對租金的支付期限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可以根據合同的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以下規(guī)則:
(1)租賃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
(2)租賃期間1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1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
5,、維修義務
(1)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2009年簡答題)
(3)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6,、改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如未經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2015年簡答題)
7,、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8、買賣不破租賃
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fā)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以上中級會計考試考點選自黃潔洵老師基礎班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