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解除的特殊規(guī)則_2019年中級會計經(jīng)濟法每日一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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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標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約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從物,。因標的物的從物不符合約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2.標的物為數(shù)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可以就該物解除合同,,但該物與他物分離使標的物的價值顯受損害的,當事人可以就數(shù)物解除合同,。
3.出賣人分批交付標的物的,,出賣人對其中一批標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約定,致使該批標的物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就該批標的物解除,。出賣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標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約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標的物的交付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就該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標的物解除,。買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標的物解除,該批標的物與其他各批標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經(jīng)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標的物解除,。
4.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1/5的,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買受人要求支付該標的物的使用費。
——以上中級會計考試考點選自黃潔洵老師基礎(chǔ)班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zhuǎn)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