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方式_2019年中級會計經濟法必備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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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公開招標
邀請招標的適用情形
競爭性談判的適用情形
單一來源采購的適用情形
詢價
【所屬章節(jié)】
第八章相關法律制度
【知識點】政府采購方式
政府采購方式
1,、公開招標
(1)公開招標應作為政府采購的主要采購方式。
(2)達到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以上的貨物,、服務采購項目,,因特殊情況需要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的,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報經主管預算單位同意后,,向設區(qū)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申請批準,。
2、邀請招標的適用情形
(1)具有特殊性,,只能從有限范圍的供應商處采購的;
(2)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政府采購項目總價值的比例過大的,。
3、競爭性談判的適用情形
(1)招標后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
(2)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guī)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3)采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解釋】競爭性談判要求3家以上的供應商就采購事宜與供應商分別進行一對一的談判,,最后通過談判結果來選擇供應商,。
4、單一來源采購的適用情形
(1)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
(2)發(fā)生了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采購的;
(3)必須保證原有采購項目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xù)從原供應商處添購,,且添購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10%的。
5,、詢價
采購的貨物規(guī)格,、標準統(tǒng)一,現(xiàn)貨貨源充足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購項目,,可以依照規(guī)定采用詢價方式采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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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郭守杰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