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異議股權回購_2019年中級會計經濟法必備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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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情形
程序
【所屬章節(jié)】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知識點】有限責任公司異議股權回購
有限責任公司異議股權回購
1、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退出公司:
(1)公司連續(xù)5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5年連續(xù)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3)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營業(yè)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xù)的,。
2、程序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60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xié)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9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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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