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編“姚姚”]東奧會計在線中級會計職稱頻道提供:本篇為2016年《經(jīng)濟法》答疑精選:脅迫,、欺詐和乘人之危的區(qū)別,。
【原題】單項選擇題
某校長甲欲將一套住房以50萬元出售,。某報記者乙找到甲,,出價40萬元,甲拒絕,。乙對甲說:“我有你貪污的材料,,不答應(yīng)我就舉報你�,!奔仔乓詾檎�,,以40萬元將該房賣與乙。乙實際并無甲貪污的材料,。根據(jù)合同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下列關(guān)于該房屋買賣合同效力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A.存在欺詐行為,,屬可撤銷合同
B.存在脅迫行為,屬可撤銷合同
C.存在乘人之危的行為,,屬可撤銷合同
D.存在重大誤解,,屬可撤銷合同
【正確答案】B
【知識點】民事行為的效力
【答案解析】
(1)乙的行為屬于脅迫行為,;(2)因脅迫而訂立的合同,,不損害國家利益的,屬于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學(xué)員提問】
老師,做題的時候怎么判斷是欺詐,,脅迫還是乘人之危呢,?我覺得三個都差不多呀?
【東奧老師回答】
尊敬的學(xué)員,,您好:
欺詐是指一方當(dāng)事人故意編造虛假情況或隱瞞真實情況,,使對方陷入錯誤認識,并基于錯誤認識作出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
脅迫是指以給對方的榮譽、名譽,、財產(chǎn)等造成損害相要挾,,使對方陷入恐懼心理,基于這種恐懼心理作出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
乘人之危是指一方當(dāng)事人乘對方處于危難境地,,為謀取不正當(dāng)利益,迫使對方作出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
如果您還有疑問,,可以繼續(xù)追問,老師會盡快給您回復(fù),!
祝您學(xué)習(xí)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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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zé)任編輯:姚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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