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經濟法》高頻考點:合同履行的規(guī)則
[小編“娜寫年華”]東奧會計在線中級會計職稱頻道提供:本篇為2015年《經濟法》高頻考點:合同履行的規(guī)則,。
本篇知識點關系:經濟法 >>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 第四節(jié) 合同的履行 >> 合同履行的規(guī)則
【考情分析】
考頻星級:☆
【高頻考點】:合同履行的規(guī)則
(一)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時的履行規(guī)則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xié)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guī)定:(1)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2)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zhí)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guī)定履行,。(3)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4)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5)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6)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二)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履行
1.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又稱利他合同,指雙方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第三人直接取得債權的合同。
第三人因債務人向其履行合同而對債務人享有直接請求給付的權利,,在合同所規(guī)定的范圍內,,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所享有的權利。當第三人向債務人請求履行,,而債務人不履行時,,第三人可以要求損害賠償。
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在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承擔違約責任,。但如果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而使費用增加,則增加的費用應由債權人負擔,。
債務人對第三人負有合同義務,,債務人保留合同解除權。
債權人可以事先征得第三人的同意,也可以不告知第三人,,但債務人按照合同向第三人履行時,,應當通知第三人。
2.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又稱第三人負擔的合同,,指雙方當事人約定債務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該合同必須征得第三人同意。東奧中級會計職稱編輯“娜寫年華”發(fā)布,。該合同以債權人,、債務人為合同雙方當事人,第三人不是合同的當事人,。第三人只負擔向債權人履行,,不承擔合同責任。債務人有義務督促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合同,,如第三人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約定時,,債權人有權追究債務人的違約責任,債務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ū疚膬热莅鏅鄽w東奧會計在線所有 轉載請注明出處)
相關推薦:
責任編輯:娜寫年華
- 上一個文章: 2015年《經濟法》高頻考點:效力待定合同
- 下一個文章: 2015年《經濟法》高頻考點:抗辯權的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