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經濟法》高頻考點:保險合同(2)
[小編“娜寫年華”]本篇為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之《經濟法》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第三節(jié)高頻考點精講:保險法律制度,,本節(jié)內容主要介紹保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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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情分析】
考頻:★★
2013年單選,,2013年多選
【本節(jié)目錄】
1.保險合同的特征
2.保險合同的分類
3.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及關系人
4.保險合同的訂立
5.保險合同的條款
6.保險合同的形式
7.保險合同的履行
8.保險合同的變更
9.保險合同的解除
10.財產保險合同中的代位求償制度
11.人身保險合同的特殊條款
【高頻考點】:保險合同
(四)保險合同的訂立
1.保險合同的訂立程序,。與其他合同一樣,保險合同的訂立有要約與承諾兩個程序,。具體到保險合同中,,就是投保人投保與保險人承保的過程。
�,。�1)投保,。投保是指投保人向保險人提出的要求保險的意思表示。由于保險合同條款一般是統(tǒng)一的和公開的,,故投保人填寫投保單,,就意味著投保人已確認保險人事先制定好的保險合同條款。
�,。�2)承保,。承保是指保險人同意投保人提出的保險要求的意思表示,亦即保險人接受投保人在投保單中提出的全部條件,,同意在發(fā)生保險事故或者在約定的保險事件到來時承擔保險責任,。由于保險合同為諾成合同,,保險人同意承保就意味著承諾,因此,,保險合同成立,。
2.保險合同成立的時間。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
(五)保險合同的條款
根據我國《保險法》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保險合同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1.保險人的名稱和住所
2.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人身保險標的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3.保險標的
4.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
保險責任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的發(fā)生造成被保險人財產損失或在約定的人身事件到來時,,保險人所應承擔的責任,。責任免除條款一般采用列舉式加以規(guī)定,免賠額條款則是規(guī)定一定數額內的損失免除保險人的保險責任,。對保險人的免責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投保人說明,未作提示或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5.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開始期間
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保險責任期間的計算一般有兩種方法:一是按年,、月、日計算,,如財產保險合同多為一年,,從起保日0時始至終保日24時止。二是按特定事項的存續(xù)期確定,,如貨物運輸保險合同是以運輸期作為保險責任期間,。
6.保險金額
財產保險合同中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關系密切,保險金額可以等于或少于保險價值,,但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的部分無效。
7.保險費以及支付辦法
8.保險金賠償或者給付辦法
9.違約責任和爭議處理
10.訂立合同的年,、月,、日
此外,,投保人和保險人還可以約定與保險有關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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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娜寫年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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