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注會《經(jīng)濟法》章節(jié)習題,,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注會《經(jīng)濟法》第二章節(jié)往年出題以客觀題為主,,單選多選交錯考核但在代理制度考點上也曾出現(xiàn)過案例分析題,因此,第二章雖然屬于理論基礎章節(jié),,但也是可以與其他知識關聯(lián)考核的內容,建議同學們要打牢基礎,,通過習題內化知識,。注會《經(jīng)濟法》章節(jié)習題匯總>>
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單選題】
1、甲公司有一輛貨車,,李某和甲公司簽訂了委托合同,,李某代理甲公司將該貨車出售。根據(jù)代理法律制度的 規(guī)定,,李某的下列行為中,,屬于無權代理的是( )。
A.李某以甲公司的名義將貨車賣給自己
B.李某以甲公司的名義將貨車賣給自己代理的乙公司
C.李某與丙公司惡意串通,,將貨車低價賣給丙公司,,損害了甲公司的利益
D.代理權被收回后,李某仍以甲公司的名義將貨車賣給丁公司
【答案】D
【解析】濫用代理權包括:自己代理(選項 A),、雙方代理(選項 B),、代理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 人的合法權益(選項 C),。
2,、根據(jù)訴訟時效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下列關于最長訴訟時效的相關表述中,不正確的是( ),。
A.最長訴訟時效期間為 20 年
B.最長訴訟時效期間可以適用訴訟時效期間延長的規(guī)定
C.最長訴訟時效期間不能適用訴訟時效期間中斷,、中止的規(guī)定
D.最長訴訟時效期間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答案】D
【解析】選項 D:最長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多選題】
1,、甲是乙公司采購員,,已離職。丙公司是乙公司的客戶,,已被告知甲離職的事實,,但當甲持乙公司蓋章的空 白合同書,以乙公司名義與丙公司洽購 1噸食用鹽時,,丙公司仍與其簽訂了買賣合同,。下列表述中,不正確的有( ),。
A.甲的行為構成無權代理,,合同的效力待定
B.甲的行為構成無權代理,合同可撤銷
C.丙公司有權在乙公司追認合同之前,,行使撤銷權
D.丙公司可以催告乙公司追認合同,,如乙公司在 30 日內未作表示,合同有效
【答案】BCD
【解析】(1)選項 AB:甲的行為構成狹義的無權代理(由于丙公司已被告知甲離職的事實,,談不上表見代理的 問題),,該買賣合同的效力待定(而非可撤銷);(2)選項 C:只有善意相對人才享有撤銷權,,由于丙公司已經(jīng)知道 甲離職的事實,,丙公司不能行使撤銷權;(3)選項 D:被代理人在 30 日內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無效。
2,、有關訴訟時效制度,,下列說法不正確的有( )。
A.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義務人已經(jīng)自愿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B.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 3 年
C.訴訟時效的期間、計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斷的事由由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無效
D.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 1 年內,權利人被義務人控制無法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中止
【答案】BD
【解析】(1)選項 B: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通常為 3 年,,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 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2)選項 D:訴訟時效中止事由應當發(fā) 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 6 個月內”,,才能發(fā)生中止訴訟時效期間的效果。
以上是注會《經(jīng)濟法》科目第二章的章節(jié)習題內容,,保持刻意練習,,是注會備考的良好習慣。想獲得好題精解,,可購買東奧出品的《輕松過關?》系列圖書,,點擊了解。2024年注會考試已經(jīng)啟程,,更多注會實用備考干貨盡在東奧會計在線。
【考點連接】
本章涉及到的重要考點,,東奧會計在線已結合注會經(jīng)濟法《輕一》的著書作者——郭守杰老師的課程講義,,為注會考生提煉成集,建議考生學練結合,,達到舉一反三的效果,。點擊下方鏈接,學習重要內容,。
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重要考點 | |
意思表示>> | |
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 | |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 | 委托代理>> |
訴訟時效的基本理論>> | 訴訟時效的種類和起算>> |
訴訟時效的中止>> | 訴訟時效的中斷事由>> |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
注冊會計師導航
-
考試資訊
-
考試資料
考試資料 | 會計 | 審計 | 稅法 | 經(jīng)濟法 | 財管 | 戰(zhàn)略 | 考試經(jīng)驗 | 考試大綱 | 免費答疑
-
輔導課程
-
考試題庫
-
互動交流
-
東奧書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