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會計師《稅法》歷年考題盤點——第十四章稅務行政法制
注冊會計師稅法第十四章為稅務行政法制,,主要考查的內容包括:稅務行政處罰、稅務行政復議,、稅務行政訴訟等內容,!以下為東奧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相關考題,,一起來看看吧!注冊會計師《稅法》各章節(jié)歷年考題匯總>>>
【考點一】稅務行政處罰
【2016年單選題】下列關于稅務行政處罰的設定中,,正確的是( ),。
A.國務院可以通過法律的形式設定各種稅務行政處罰
B.國家稅務總局可以通過規(guī)章的形式設定警告和罰款
C.省稅務機關可以設定稅務行政處罰的規(guī)范性文件
D.地方人大可以通過法律的形式設定各種稅務行政處罰
【答案】B
【解析】選項A:國務院可以通過行政法規(guī)的形式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稅務行政處罰。選項C:稅務局及其以下各級稅務機關制定的稅收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以外的規(guī)范性文件,,在稅收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guī)定,,是一種執(zhí)行稅收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行為,,不是對稅務行政處罰的設定,。選項D: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可以通過法律的形式設定各種稅務行政處罰。
【2017年多選題】根據現行稅務行政處罰規(guī)定,,下列屬于稅務行政處罰的有( )。
A.行政罰款
B.加收滯納金
C.沒收財物違法所得
D.停止出口退稅權
【答案】ACD
【解析】現行的稅務行政處罰種類主要有:(1)罰款,。(2)沒收財物違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稅權,。(4)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考點二】稅務行政復議
【2017單選題】納稅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下列行政行為不服時,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復議后,,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是( )。
A.加收滯納金
B.稅收保全措施
C.處以稅款50%的罰款
D.強制執(zhí)行措施
【答案】A
【解析】納稅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不服的,,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未經復議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以外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19年單選題】下列可以作為稅務行政復議申請人的是( ),。
A.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
B.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股份制企業(yè),,其董事會
C.與被審查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
D.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合伙企業(yè),其任一合伙人
【答案】A
【解析】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2020年多選題】稅務行政復議申請人可以在知道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下列申請期限計算起點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
A.當場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自具體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計算
B.被申請人能夠證明申請人知道具體行政行為的,,自證據材料證明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計算
C.載明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文書直接送達的,,自受送達人簽收之日起計算
D.具體行政行為依法通過公告形式告知受送達人的,,自公告之日起計算
【答案】ABC
【解析】申請人可以在知道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申請期限的計算,,依照下列規(guī)定辦理:
(1)當場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自具體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計算,。(選項A)
(2)載明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文書直接送達的,自受送達人簽收之日起計算,。(選項C)
(3)載明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文書郵寄送達的,,自受送達人在郵件簽收單上簽收之日起計算,;沒有郵件簽收單的,自受送達人在送達回執(zhí)上簽名之日起計算,。
(4)具體行政行為依法通過公告形式告知受送達人的,自公告規(guī)定的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5)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申請人,,事后補充告知的,,自該申請人收到稅務機關補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計算。
(6)被申請人能夠證明申請人知道具體行政行為的,,自證據材料證明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計算。(選項B)
【2018年單選題】稅務行政復議期間發(fā)生的下列情形中,,應當終止行政復議的是( ),。
A.作為申請人的公民死亡且沒有近親屬
B.案件涉及法律適用問題,需要有權機關作出解釋
C.作為申請人的公民下落不明
D.作為申請人的法人終止且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
【答案】A
【解析】行政復議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終止:
(1)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構準予撤回的。
(2)作為申請人的公民死亡,,沒有近親屬,,或者其近親屬放棄行政復議權利的,。
(3)作為申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其權利義務的承受人放棄行政復議權利的,。
(4)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依照規(guī)定,,經行政復議機構準許達成和解的,。
(5)行政復議申請受理以后,發(fā)現其他行政復議機關已經先于本機關受理,,或者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
【2018年多選題】對下列事項進行行政復議時,,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在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前可以達成和解的有( ),。
A.行政賠償
B.行政獎勵
C.行政處罰
D.核定稅額
【答案】ABCD
【解析】對下列行政復議事項,,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則,,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在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以前可以達成和解,行政復議機關也可以調解:
(1)行使自由裁量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如行政處罰(選項C),、核定稅額(選項D),、確定應稅所得率等。
(2)行政賠償(選項A),。
(3)行政獎勵(選項B),。
(4)存在其他合理性問題的具體行政行為。
【考點三】稅務行政訴訟
【2019年多選題】納稅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下列行政行為不服時,,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有( ),。
A.收繳發(fā)票行為
B.沒收違法所得
C.阻止出境行為
D.暫停免稅辦理
【答案】ABC
【解析】選項D:屬于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申請人對其不服的,,行政復議是行政訴訟必經前置程序。
【2018年單選題】在稅務行政訴訟中,,稅務機關可享有的權利是( )。
A.應訴權
B.反訴權
C.起訴權
D.撤訴權
【答案】A
【解析】在稅務行政訴訟案件中,,稅務機關不享有起訴權,只有應訴權,,即只能當被告。以上就是東奧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于注會稅法第十四章的相關考試題目,,大家要認真練習哦!最后祝大家都能順利通過今年的注冊會計師考試,!
注:以上習題選自馬兆瑞老師《稅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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