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范圍受到限制時的處理_24年注冊會計師審計劃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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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jié)】
第二十章:企業(yè)內部控制審計
第十節(jié):出具內部控制審計報告
【知 識 點】
審計范圍受到限制時的處理
(一)解除業(yè)務約定或出具無法表示意見
注冊會計師只有實施了必要的審計程序,才能對內部控制的有效性發(fā)表意見,。如果審計范圍受到限制,,注冊會計師應當解除業(yè)務約定或出具無法表示意見的內部控制審計報告。
(二)考慮相關豁免規(guī)定
如果法律法規(guī)的相關豁免規(guī)定允許被審計單位不將某些實體納入內部控制的評價范圍,,注冊會計師可以不將這些實體納入內部控制審計的范圍,。這種情況不構成審計范圍受到限制,但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內部控制審計報告中增加強調事項段或者在注冊會計師的責任段中,,就這些實體未被納入評價范圍和內部控制審計范圍這一情況,,作出與被審計單位類似的恰當陳述。
(三)評價豁免是否符合規(guī)定
(1)注冊會計師應當評價相關豁免是否符合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以及被審計單位針對該項豁免作出的陳述是否適當,。
(2)如果認為被審計單位有關該項豁免的陳述不恰當,,注冊會計師應當提請其作出適當修改。如果被審計單位未作出恰當修改,,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內部控制審計報告的強調事項段中說明被審計單位的陳述需要修改的理由,。
(四)在審計報告中如何表述
(1)應當指明審計范圍受到限制。
在出具無法表示意見的內部控制審計報告時,,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內部控制審計報告中指明審計范圍受到限制,,無法對內部控制的有效性發(fā)表意見,,并單設段落說明無法表示意見的實質性理由,。
(2)不應指明所執(zhí)行的程序。
注冊會計師不應在無法表示意見的內部控制審計報告中指明所執(zhí)行的程序,,也不應描述內部控制審計的特征,,以避免對無法表示意見的誤解。
(3)應當指明有限程序中發(fā)現的內部控制重大缺陷,。
如果在已執(zhí)行的有限程序中發(fā)現內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內部控制審計報告中對重大缺陷作出詳細說明。
提示:
雖然審計范圍受到限制,,如果發(fā)現內部控制重大缺陷,,也應當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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