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稅的計稅依據_2025注會《稅法》考點搶先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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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稅的計稅依據
資源稅的計稅依據為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或銷售數量,。
實行從價計征的,,應納稅額按照應稅資源產品(以下稱“應稅產品”)的銷售額乘以具體適用稅率計算。實行從量計征的,應納稅額按照應稅產品的銷售數量乘以具體適用稅額計算,。
計稅依據 | 舉例 |
從價計征——銷售額 | 原油,、天然氣、煤,、寶玉石類非金屬礦產,、二氧化碳氣 |
從量計征——銷售數量 | 稅目稅率表無直接規(guī)定,只有選擇性規(guī)定 |
選擇實行從價計征或者從量計征 | 地熱,、石灰?guī)r,、其他粘土、砂石,、礦泉水,、天然鹵水 |
《稅目稅率表》中規(guī)定可以選擇實行從價計征或者從量計征的,具體計征方式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一、從價定率征收的計稅依據
1.銷售額的基本規(guī)定
實行從價定率征收資源稅的銷售額,,包括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不包括增值稅稅額。
2.運雜費用的扣減
計入銷售額中的相關運雜費用,,凡取得增值稅發(fā)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憑據的,,準予從銷售額中扣除。相關運雜費用是指應稅產品從坑口或者洗選(加工)地到車站,、碼頭或者購買方指定地點的運輸費用,、建設基金以及隨運銷產生的裝卸、倉儲,、港雜費用,。
3.特殊情形下銷售額的確定
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的,應當依照規(guī)定繳納資源稅,;但是,,自用于連續(xù)生產應稅產品的,不繳納資源稅,。
從價定率征收資源稅的計稅依據:
情形 | 計稅依據的確定 | 計稅依據不包含的因素 |
一般銷售 | 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 | (1)收取的符合條件的運雜費用 (2)增值稅稅額 |
納稅人申報的應稅產品銷售額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或者有自用應稅產品行為而無銷售額的 | 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按下列方法和順序確定其應稅產品銷售額: (1)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產品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2)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產品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3)按后續(xù)加工非應稅產品銷售價格,減去后續(xù)加工環(huán)節(jié)的成本利潤后確定 (4)按應稅產品組成計稅價格確定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1-資源稅稅率) (5)按其他合理方法確定 | — |
二,、從量定額征收的計稅依據
應稅產品的銷售數量,,包括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的實際銷售數量和自用于應當繳納資源稅情形的應稅產品數量。課稅數量確定的兩種基本情況:
具體情況 | 課稅數量的確定 |
各種應稅產品,凡直接對外銷售的 | 以實際銷售數量為課稅數量 |
各種應稅產品,,凡自產自用的(包括用于非生產項目和生產非應稅產品) | 自用于應當繳納資源稅情形的應稅產品數量 |
知識點來源:第八章 資源稅法和環(huán)境保護稅法
以上內容選自劉穎老師24年《稅法》基礎階段課程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