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稅法》高頻考點:納稅擔保
【東奧小編】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稅法》高頻考點:納稅擔保,。本考點屬于《稅法》第十三章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節(jié)納稅擔保試行辦法的內容,。
【考頻分析】:
考頻:★★
注釋:本考點2012年、2014年考過多選題,。

(一)納稅擔保
【高頻考點】:納稅擔保
基本要點 |
主要規(guī)定 |
納稅擔保 概念 |
是指經稅務機關同意或確認,,納稅人或其他自然人、法人,、經濟組織以保證,、抵押,、質押的方式,為納稅人應當繳納的稅款及滯納金提供擔保的行為 |
納稅保證人 |
是指在中國境內具有擔保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
納稅擔保 范圍 |
包括稅款,、滯納金和實現稅款、滯納金的費用,。費用包括抵押,、質押登記費用,質押保管費用,,以及保管,、拍賣、變賣擔保財產等相關費用支出 |
用于納稅擔保的財產,、權利的價值 |
不得低于應當繳納的稅款,、滯納金,并考慮相關的費用,。納稅擔保的財產價值不足以抵繳稅款,、滯納金的,稅務機關應當向提供擔保的納稅人或納稅擔保人繼續(xù)追繳 |
納稅保證 |
是指納稅保證人向稅務機關保證,,當納稅人未按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稅務機關確定的期限繳清稅款、滯納金時,,由納稅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繳納稅款及滯納金的行為,。稅務機關認可的,保證成立,;稅務機關不認可的,,保證不成立 |
納稅抵押 |
是指納稅人或納稅擔保人不轉移對《納稅擔保辦法》第十五條所列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稅款及滯納金的擔保,。納稅人逾期未繳清稅款及滯納金的,,稅務機關有權依法處置該財產以抵繳稅款及滯納金 |
納稅質押 |
是指經稅務機關同意,納稅人或納稅擔保人將其動產或權利憑證移交稅務機關占有,,將該動產或權利憑證作為稅款及滯納金的擔保,。納稅人逾期未繳清稅款及滯納金的,稅務機關有權依法處置該動產或權利憑證以抵繳稅款及滯納金,。納稅質押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 |
【注意幾個問題】
擔保能力——P494
不能作為保證人的7種情況——P494
可抵押財產和不可抵押財產——P495~P496
【相關復習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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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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