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稅法》基礎考點:土地增值稅的征收管理
【東奧小編】現(xiàn)階段進入2015年注會基礎備考期,是全面梳理考點的寶貴時期,,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稅法》基礎考點:土地增值稅的征收管理,。
【內容導航】:
(一)土地增值稅的征收管理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科目第七章資源稅法和土地增值稅法第七節(jié)土地增值稅的稅收優(yōu)惠和征收管理的內容。
【知識點】:土地增值稅的征收管理
除保障性住房外,,東部地區(qū)省份預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東北部地區(qū)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區(qū)省份不得低于1%。
(一)納稅地點——房地產所在地,。
(二)納稅申報
納稅人應在合同簽訂后7日內向房地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并向稅務機關提供相關合同資料:房屋及建筑物產權、土地使用權證書;土地轉讓,、房產買賣合同;房地產評估報告及其他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資料,。
納稅人經常發(fā)生房地產轉讓難以每次轉讓后申報的,經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可以定期進行納稅申報,。
納稅人因經常發(fā)生房地產轉讓而難以在每次轉讓后申報,是指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開發(fā)建造的房地產,、因分次轉讓而頻繁發(fā)生納稅義務,、難以在每次轉讓后申報納稅的情況,土地增值稅可按月或按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規(guī)定的期限申報繳納。納稅人選擇定期申報方式的,,應向納稅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備案,。定期申報方式確定后,一年之內不得變更,。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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