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稅法》基礎考點:稅務行政復議
【小編導言】2014年注冊會計師報名時間為3月31日至4月25日,,現階段進入2014注會基礎備考期,是打牢基礎的重要階段,我們一起來學習2014《稅法》基礎考點:稅務行政復議。
【內容導航】:
稅務行政復議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科目第十三章稅務行政法制第二節(jié)稅務行政復議的內容。
【知識點】:納稅擔保試行辦法
一、稅務行政復議的概念和特點
1.以當事人不服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做出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為前提。
2.稅務行政復議因當事人的申請而產生,。
3.稅務行政復議案件一般由原處理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審理。
4.征稅問題的爭議,,稅務行政復議是稅務行政訴訟的必經前置程序,。
二、稅務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
申請人認為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guī)定不合法,,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有關規(guī)定的審查申請;申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時不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guī)定的,可以在行政復議機關做出行政復議決定以前提出對該規(guī)定的審查申請:
1.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務院其他部門的規(guī)定;
2.其他各級稅務機關的規(guī)定;
3.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規(guī)定;
4.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規(guī)定,。
前款中的規(guī)定不包括規(guī)章,。
三、稅務行政復議的機構與管轄
(一)機構和人員
各級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行政復議機構)依法辦理行政復議事項,。
各級行政復議機關可以成立行政復議委員會,,研究重大、疑難案件,,提出處理建議,。
行政復議委員會可以邀請本機關以外的具有相關專業(yè)知識的人員參加。
(二)管轄(重要)
我國稅務行政復議管轄的基本制度原則上是實行由上一級稅務機關管轄的一級復議制度,。具體來說:
1.對各級國家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上一級國家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
2.對各級地方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選擇向其上一級地方稅務局或者該稅務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對地方稅務局的行政復議管轄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三)對國家稅務總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的裁決為最終裁決,。
(四)對下列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按照下列規(guī)定申請行政復議:
1.對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省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
2.對稅務所(分局),、各級稅務局的稽查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所屬稅務局申請復議,。
3.對兩個以上稅務機關共同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共同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稅務機關與其他行政機關共同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4.對被撤銷的稅務機關在撤銷以前所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xù)行使其職權的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5.對稅務機關做出逾期不繳納罰款加處罰款的決定不服的,,向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但是對已處罰款和加處罰款都不服的,一并向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有前款第2,、3、4,、5項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也可以向具體行政行為發(fā)生地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復議申請,由接受申請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轉送,。
四,、稅務行政復議的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一)稅務行政復議的申請人規(guī)則
代表與代理的限制規(guī)定
(1)復議代表的規(guī)定:
同一行政復議案件申請人超過5人的,應當推選1至5名代表參加行政復議,。
(2)復議代理的規(guī)定:
�,、偕暾埲恕⒌谌丝梢晕�1至2名代理人參加行政復議,。
�,、谏暾埲恕⒌谌宋写砣说�,,應當向行政復議機構提交授權委托書,。
③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權限和期限,。
④公民在特殊情況下無法書面委托的,,可以口頭委托,。口頭委托的,,行政復議機構應當核實并記錄在卷,。
⑤申請人、第三人解除或者變更委托的,,應當書面告知行政復議機構,。
(二)稅務行政復議的被申請人規(guī)則
【例題•單選題】以下關于稅務行政復議被申請人的表述符合規(guī)定的是( )。
A.稅務機關與其他組織以共同名義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和其他組織為共同被申請人
B.稅務機關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經上級稅務機關批準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以具體行政性為的稅務機關為被申請人
C.申請人對經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程序做出的決定不服的,,審理委員會為被申請人
D.稅務機關設立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或者其他組織,,未經法律,、法規(guī)授權,以自己名義對外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為被申請人
【答案】D
五,、稅務行政復議申請
1.申請復議的時間——得知稅務機關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60日之內。
2.復議與訴訟的次序問題
對征稅行為的爭議——三步曲:按稅務機關規(guī)定繳納稅款,、滯納金或提供擔保,,復議是訴訟的必經前置程序;
對其他行為爭議——復議不是訴訟的必經前置程序。
3.行政復議申請方式——可以書面申請或口頭申請;
4.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不能同時進行,。
五,、稅務行政復議申請
1.申請復議的時間——得知稅務機關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60日之內。
2.復議與訴訟的次序問題
對征稅行為的爭議——三步曲:按稅務機關規(guī)定繳納稅款,、滯納金或提供擔保,,復議是訴訟的必經前置程序;
對其他行為爭議——復議不是訴訟的必經前置程序。
3.行政復議申請方式——可以書面申請或口頭申請;
4.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不能同時進行,。
(二)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zhí)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zhí)行:
1.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zhí)行的。
2.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zhí)行的,。
3.申請人申請停止執(zhí)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zhí)行的,。
4.法律規(guī)定停止執(zhí)行的,。
七、稅務行政復議審查和決定
考點一:稅務行政復議的決定——維持,、撤消,、變更
1.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2.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3.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做出具體行政行為:
(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2)適用依據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職權或者濫用職權的。
(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機關可以決定變更:
(1)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但是明顯不當或者適用依據錯誤的。
(2)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但是經行政復議機關審理查明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
考點二:稅務行政復議的中止與終止
八,、稅務行政復議和解與調解
符合下列要求的,稅務行政復議機關可以進行調解:
(1)尊重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意愿;
(2)在查明案件的事實基礎上進行;
(3)遵循客觀,、公正和合理原則;
(4)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經行政復議機構準許和解終止行政復議的,申請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申請行政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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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蜜桃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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