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稅法》高頻考點:稅款征收制度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4《稅法》高頻考點:稅款征收制度。本考點屬于《稅法》第十二章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節(jié)稅款征收的內容,。
【考頻分析】:
考頻:★★★
復習點撥:本考點是本章的要點,,能力等級2,本考點需要考生熟悉掌握,。
【內容導航】:
(一)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制度
(二)延期繳納稅款制度
(三)稅收滯納金征收制度(掌握)
(四)減免稅收制度
(五)稅額核定和稅收調整制度
(六)未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及臨時從事經營納稅人的稅款征收制度
(七)稅收保全措施
(八)稅收強制執(zhí)行措施
(九)欠稅清繳制度
(十)稅款的退還和追征制度
【高頻考點】:稅款征收制度
(一)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制度
關注3和5
(二)延期繳納稅款制度
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特殊困難的主要內容:一是因不可抗力;二是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后,不足以繳納稅款的,。
1.納稅人提出書面申請,。
2.稅款的延期繳納。必須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方為有效,。
3.延期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同一筆稅款不得滾動審批。
4.批準延期內免予加收滯納金,。
(三)稅收滯納金征收制度(掌握)
納稅人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加收滯納金的起止時間為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確定的稅款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實際繳納或者解繳稅款之日止,。
(四)減免稅收制度
減免稅具體規(guī)定必須在稅收實體法中體現,,各方面都不可擅自減免稅;納稅人要求減免稅應提出書面申請并報送相應資料;減免稅要經審批;減免期內也要進行納稅申報;納稅人享受減免條件變化及時報告;減免期滿次日起恢復征稅。
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減免稅,,也可以直接向有權審批的稅務機關申請,。由納稅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受理、應當由上級稅務機關審批的減免稅申請,,主管稅務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l0個工作日內直接上報有權審批的上級稅務機關,。
與減免稅相關的其他規(guī)定見下表:
1.稅額核定制度——核定征收
根據《征管法》第三十五條的規(guī)定,納稅人(包括單位納稅人和個人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
(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3)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4)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5)發(fā)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6)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2.稅收調整制度
稅務機關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調整計稅收入額或者所得額:
(1)按照獨立企業(yè)之間進行的相同或者類似業(yè)務活動的價格;
(2)按照再銷售給無關聯(lián)關系的第三者的價格所應取得的收入和利潤水平;
(3)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
(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六)未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及臨時從事經營納稅人的稅款征收制度
特別注意其適用對象及執(zhí)行程序兩個方面:
1.適用對象:未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及臨時從事經營的納稅人,。
2.執(zhí)行程序:
(1)核定應納稅額;(2)責令繳納;(3)扣押商品、貨物;(4)解除扣押或者拍賣,、變賣所扣押的商品,、貨物;(5)抵繳稅款,。
(七)稅收保全措施
稅收保全措施,是指稅務機關對可能由于納稅人的行為或者某種客觀原因,,致使以后稅款的征收不能保證或難以保證的案件,,采取限制納稅人處理或轉移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的措施,。
1.稅收保全措施的適用范圍(對象)——只適用于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不包括非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也不包括扣繳義務人和納稅擔保人,。
2.稅收保全措施的兩種主要形式:
(1)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含房地產,、現金、有價證券等),。
3.實施稅收保全措施的前提
必須是在規(guī)定的納稅期之前和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稅款的期限內,。
程序:有根據——責令限期納稅——明顯轉移商品貨物及其他財產——不能提供擔保——縣以上稅務分局局長批準,。
4.個人及其所扶養(yǎng)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稅收保全措施的范圍之內。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機動車輛,、金銀飾品,、古玩字畫、豪華住宅或者一處以外的住房,。
稅務機關對單價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zhí)行措施。
5.稅收保全措施的金額限定:
(1)凍結納稅人的存款不是全部存款,,只相當于納稅人應納稅款的數額,。
(2)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價值,,還應當包括滯納金和扣押,、查封、保管,、拍賣,、變賣的費用。
6.稅收保全措施的終止
對實施稅收保全措施后,,納稅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完稅的,,就會終止稅收保全措施,,且不會執(zhí)行稅收強制執(zhí)行措施。
(八)稅收強制執(zhí)行措施
稅收強制執(zhí)行措施是指當事人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義務,,有關國家機關采用法定的強制手段,強迫當事人履行義務的行為,。
1.稅收強制執(zhí)行措施的適用范圍(對象)
不僅可以適用于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而且可以適用于扣繳義務人和納稅擔保人。
2.稅收強制執(zhí)行措施的兩種主要形式:
(1)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稅款,。
稅務機關采取稅收強制執(zhí)行措施時,必須堅持告誡在先的原則,。
注意對比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zhí)行措施的異同:
異:實施范圍(對象);基本措施(限制行為,、強迫履行義務);執(zhí)行程度。
同:批準級次;對納稅人基本權益的保護,。
提示:強制執(zhí)行措施和稅收保全之間只有可能的連續(xù)關系,,沒有必然的因果連續(xù)關系。
(九)欠稅清繳制度
主要措施:
1.嚴格控制欠繳稅款的審批權限――權限集中在省級,。
2.限期繳稅時限——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的,,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的,,由稅務機關發(fā)出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責令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15日,。
3.建立欠稅清繳制度
(1)離境清稅制度,。
擴大了阻止出境對象的范圍。
(2)建立改制納稅人欠稅的清繳制度,。
《征管法》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納稅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并依法繳清稅款,。納稅人合并時未繳清稅款的,應當由合并后的納稅人繼續(xù)履行未履行的納稅義務;納稅人分立時未繳清稅款的,,分立后的納稅人對未履行的納稅義務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3)大額欠稅處分財產報告制度。欠繳稅款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在處分其不動產或者大額資產之前,,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
(4)稅務機關可以對欠繳稅款的納稅人行使代位權、撤銷權,。
(5)建立欠稅公告制度,。
(十)稅款的退還和追征制度
這里應與關稅相關規(guī)定對比記憶。
情況 |
關稅規(guī)定 |
征管法規(guī)定 |
溢征 |
海關發(fā)現應立即退回,;納稅人發(fā)現自納稅之日起1年內書面申請退稅,。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
稅務機關發(fā)現應立即退回;納稅人發(fā)現自納稅之日起3年內書面申請退稅,,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
補征 |
海關發(fā)現自繳納稅款或貨物放行之日起1年內補征 |
稅務機關發(fā)現在3年內補征 |
追征 |
海關發(fā)現在納稅人應繳納稅款之日起3年內追征,;并從繳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滯納金 |
①般計算失誤情況,,稅務機關發(fā)現在3年內追征,;②特殊計算失誤情況(累計金額在10萬元以上的),追征期延長至5年,;③偷,、抗、騙稅的無追征期限制,,按日加收萬分之五滯納金 |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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