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稅法》高頻考點:消費稅的征稅范圍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4《稅法》高頻考點:消費稅的征稅范圍。本考點屬于《稅法》第三章消費稅法第一節(jié)納稅義務人與征稅范圍的內容,。
【考頻分析】:
考頻:★★★
復習點撥:本考點2010年考過單選題,。
【內容導航】:
(一)生產應稅消費品
(二)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
(三)進口應稅消費品
(四)零售應稅消費品(金,、銀,、鉆)
(五)批發(fā)應稅消費品(卷煙)
【高頻考點】:消費稅的征稅范圍
(一)生產應稅消費品
1.生產
2.視同生產——工業(yè)企業(yè)以外的單位和個人的下列行為視為應稅消費品的生產行為,按規(guī)定征收消費稅:
(1)將外購的消費稅非應稅產品以消費稅應稅產品對外銷售的;
(2)將外購的消費稅低稅率應稅產品以高稅率應稅產品對外銷售的,。
(二)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
(三)進口應稅消費品
(四)零售應稅消費品(金,、銀、鉆)
零售的應稅消費品注意三個問題:范圍;稅率;包裝物的處理
(五)批發(fā)應稅消費品(卷煙)
經國務院批準,,自1995年1月1日起,,金銀首飾消費稅由生產銷售環(huán)節(jié)征收改為零售環(huán)節(jié)征收。改在零售環(huán)節(jié)征收消費稅的金銀首飾僅限于金基,、銀基合金首飾以及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的鑲嵌首飾,。零售環(huán)節(jié)適用稅率為5%,,在納稅人銷售金銀首飾、鉆石及鉆石飾品時征收,。其計稅依據是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
不屬于上述范圍的應征消費稅的首飾,如鍍金(銀),、包金(銀)首飾,,以及鍍金(銀)、包金(銀)的鑲嵌首飾(簡稱非金銀首飾),,仍在生產銷售環(huán)節(jié)征收消費稅,。
對既銷售金銀首飾,又銷售非金銀首飾的生產,、經營單位,,應將兩類商品劃分清楚,分別核算銷售額,。凡劃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別核算的,,在生產環(huán)節(jié)銷售的,一律從高適用稅率征收消費稅;在零售環(huán)節(jié)銷售的,,一律按金銀首飾征收消費稅。金銀首飾與其他產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的,,應按銷售額全額征收消費稅,。
金銀首飾連同包裝物銷售的,無論包裝是否單獨計價,,也無論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金銀首飾的銷售額,計征消費稅,。
【相關復習資料】:
注會頻道相關推薦: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 上一篇文章: 2014《稅法》第四章營業(yè)稅高頻考點歸納
- 下一篇文章: 2014《稅法》高頻考點:消費稅的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