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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識點屬于《稅法》第三章消費稅第五節(jié)征收管理的計算的內容,。
【重要知識點】:消費稅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期限和地點
一,、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
除委托加工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是消費稅的特有規(guī)定之外,,消費稅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與增值稅基本一致。
納稅人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其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納稅人提貨的當天。
二,、納稅期限
三,、納稅地點
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以及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除國務院另有規(guī)定外,,應當向納稅人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除委托個人加工以外,,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代收代繳消費稅稅款。委托個人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委托方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由進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
納稅人到外縣(市)銷售或者委托外縣(市)代銷自產應稅消費品的,,于應稅消費品銷售后,,向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納稅人的總機構與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如因質量等原因由購買者退回時,,經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可退還已繳納的消費稅稅款,,但不能自行直接抵減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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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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