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概述_2021年注會《會計》導學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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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租賃的識別
(一)租賃的定義
在合同開始日,,企業(yè)應當評估合同是否為租賃或者包含租賃,。租賃,是指在一定期間內,,出租人將資產的使用權讓與承租人以獲取對價的合同,。
如果合同一方讓渡了在一定期間內控制一項或多項已識別資產使用的權利以換取對價,則該合同為租賃或者包含租賃,。
一項合同要被分類為租賃,,必須要滿足三要素:一是存在一定期間;二是存在已識別資產;三是資產供應方向客戶轉移對己識別資產使用權的控制。
(二)已識別資產
1.對資產的指定
按照《租賃》準則規(guī)定,,已識別資產通常由合同明確指定,,也可以在資產可供客戶使用時隱性指定。
2.物理可區(qū)分
如果資產的部分產能在物理上可區(qū)分(例如,,建筑物的一層),,則該部分產能屬于已識別資產。如果資產的某部分產能與其他部分在物理上不可區(qū)分(例如,,光纜的部分容量),,則該部分不屬于已識別資產,除非其實質上代表該資產的全部產能,,從而使客戶獲得因使用該資產所產生的幾乎全部經濟利益的權利,。
3.實質性替換權
即使合同已對資產進行指定,如果資產供應方在整個使用期間擁有對該資產的實質性替換權,,則該資產不屬于已識別資產,。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時,表明資產供應方擁有資產的實質性替換權:
(1)資產供應方擁有在整個使用期間替換資產的實際能力;
(2)資產供應方通過行使替換資產的權利將獲得經濟利益,。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合同僅賦予資產供應方在特定日期或者特定事件發(fā)生日或之后擁有替換資產的權利或義務,考慮到資產供應方沒有在整個使用期間替換資產的實際能力,,資產供應方的替換權不具有實質性,。
企業(yè)在評估資產供應方的替換權是否為實質性權利時,,應基于合同開始日的事實和情況,而不應考慮在合同開始日企業(yè)認為不可能發(fā)生的未來事件,,例如:①未來某個客戶為使用該資產同意支付高于市價的價格;②引入了在合同開始日尚未實質開發(fā)的新技術;③客戶對資產的實際使用或資產實際性能與在合同開始日認為可能的使用或性能存在重大差異;④使用期間資產市價與合同開始日認為可能的市價存在重大差異,。
與資產位于資產供應方所在地相比,如果資產位于客戶所在地或其他位置,,替換資產所需要的成本更有可能超過其所能獲取的利益,。資產供應方在資產運行結果不佳或者進行技術升級的情況下,因修理和維護而替換資產的權利或義務不屬于實質性替換權,。
企業(yè)難以確定資產供應方是否擁有實質性替換權的,,應視為資產供應方沒有對該資產的實質性替換權。
(注:由于21年新課暫未開通,,重點內容精講以20年講義為主)
—— 以上重點內容選自張志鳳老師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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