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抗辯_25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考點搶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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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抗辯
1.對物抗辯
對物抗辯(絕對的抗辯),,是指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任何持票人進行抗辯,。對物抗辯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票據所記載的全部票據權利均不存在
出票時欠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如未記載出票日期),或者票據金額的中文大寫和阿拉伯數碼不一致,,或者對“票據金額,、出票日期和收款人名稱”進行了更改,由于票據無效,,持票人根本就不享有票據權利,,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任何持票人進行抗辯。
(2)票據上記載的特定債務人的債務不存在
基于法律規(guī)定,,某些特定當事人不承擔票據責任,。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①簽章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簽章無效,,不承擔票據責任,。
②持票人不能出示相關證明(如退票理由書)的,將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但是,出票人和承兌人仍然應當承擔票據責任,。
2.對人抗辯
對人抗辯(相對的抗辯),,是指票據債務人可以基于合法事由對特定持票人主張抗辯。
(1)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持票人,,進行抗辯,。
(2)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辯事由而取得票據的除外,。
(3)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辯事由而取得票據的除外,。
(4)凡是善意的、已付對價的正當持票人可以向任何票據債務人請求付款,,不受其前手權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間抗辯的影響,。
(5)因稅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不受給付對價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得優(yōu)于其前手的權利,。因此,票據債務人可以以對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辯事由對抗該持票人,。
3.票據抗辯的切斷制度
在持票人無償取得票據的情況下,,如果其前手的權利已經獲得了抗辯切斷的保護,該持票人的權利也受到抗辯切斷的保護,。
知識點來源:第九章 票據與支付結算法律制度
注:以上內容選自郭守杰老師24年《經濟法》基礎階段課程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