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申報的要求_25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考點搶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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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申報的要求
1.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fā)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2.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是,,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為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的費用,,由補充申報人承擔。
3.職工勞動債權
(1)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y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yǎng)老保險,、基本醫(y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不必申報,,由管理人調查后列出清單并予以公示。
(2)職工對清單記載有異議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職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職工勞動債權計算到解除勞動合同時止,。
4.稅收債權、社會保障債權以及對債務人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均需依法申報,。
5.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
6.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
7.無利息的債權,,無論是否到期均以本金申報債權,。
8.滯納金
破產申請受理后,債務人欠繳款項產生的滯納金,,包括債務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應當加倍支付的遲延利息和勞動保險金的滯納金,,債權人作為破產債權申報的,人民法院不予確認,。
9.附條件,、附期限的債權和訴訟、仲裁未決的債權,,債權人可以申報,。
10.連帶債權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體連帶債權人申報債權,也可以共同申報債權,。
11.連帶債務人數(shù)人的破產案件均被受理的,,其債權人有權就全部債權分別在各破產案件中申報債權。
12.管理人依法解除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對方當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申報債權,,違約金不得作為破產債權申報。
13.債務人是票據(jù)的出票人,,其破產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該票據(jù)的付款人繼續(xù)付款或者承兌的,付款人以由此產生的請求權申報債權,。
14.委托合同
(1)債務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其破產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受托人不知該事實,,繼續(xù)處理委托事務的,,受托人以由此產生的請求權申報破產債權。
(2)如果受托人已知該事實,,但為了債務人即全體債權人利益而在無法向管理人移交事務的緊急情況下繼續(xù)處理委托事務的,,受托人由此產生的請求權作為共益?zhèn)鶆諆?yōu)先受償。
(3)如果受托人已知委托人破產之事實,,無必要的繼續(xù)處理委托事務,,不當增加委托費用與報酬數(shù)額的,由此而產生的債權,,不得作為共益?zhèn)鶆栈蛘咂飘a債權受償,。
知識點來源:第八章 企業(yè)破產法律制度
注:以上內容選自郭守杰老師24年《經濟法》基礎階段課程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