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未履行完畢的合同_25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考點搶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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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履行完畢的合同
1.一般規(guī)定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管理人對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有權決定解除或者繼續(xù)履行,,并通知對方當事人,。
(1)繼續(xù)履行
因管理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屬于共益?zhèn)鶆铡?/p>
(2)解除合同
①管理人決定繼續(xù)履行合同的,,對方當事人應當履行,;但是,對方當事人有權要求管理人提供擔保,。管理人不提供擔保的,,視為解除合同。
②管理人自破產申請受理之日起2個月內未通知對方當事人,或者自收到對方當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解除合同。
③管理人依照《企業(yè)破產法》規(guī)定解除合同的,,對方當事人以因合同解除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申報債權,,違約金不得作為破產債權申報。
2.特殊規(guī)定
(1)對于破產企業(yè)為他人提供擔保的合同,,管理人無權選擇解除合同,,但符合破產撤銷權規(guī)定的除外。
(2)破產企業(yè)對外出租不動產的,,管理人原則上不得解除合同,,在變價財產時,房屋可以帶租約出售,,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yōu)先購買權,。
知識點來源:第八章 企業(yè)破產法律制度
注:以上內容選自郭守杰老師24年《經濟法》基礎階段課程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