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壟斷法》禁止的縱向壟斷協議_2024注會經濟法備考重點
2024年注會《經濟法》第十一章的“《反壟斷法》禁止的縱向壟斷協議”在學習時郭守杰老師給同學們一處提點:對于《反壟斷法》明列禁止的兩種縱向壟斷協議,由法律假定其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但行為人依據《反壟斷法》的規(guī)定,可以提出協議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抗辯,,也可以提出豁免抗辯。對于《反壟斷法》明列禁止的五種橫向壟斷協議,,行為人無權提出協議不具有反競爭效果的抗辯,,但可以提出豁免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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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jié)】
第十一章 反壟斷法律制度
第二單元 壟斷協議
【知 識 點】
《反壟斷法》禁止的縱向壟斷協議
1,、縱向壟斷協議的消極效果
(1)促成價格卡特爾;
(2)導致市場進入障礙,。
2,、縱向壟斷協議的積極效果
(1)減少“搭便車”;
(2)克服銷售商加價,;
(3)有利于經營者的市場進入,。
3、《反壟斷法》禁止的縱向壟斷協議
(1)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價格,。
(2)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
解釋
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高價格,并不違法。
4,、縱向壟斷協議違法性認定規(guī)則
(1)經營者能夠證明協議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不予禁止,。
(2)經營者能夠證明其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低于國務院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規(guī)定的標準,,并符合國務院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的,不予禁止,。該規(guī)定為《反壟斷法》修訂的一大亮點,,即“安全港規(guī)則”。
(3)經營者可以依據《反壟斷法》的規(guī)定,,提出豁免抗辯,。
表11-1壟斷協議違法性的認定
橫向壟斷協議 | 縱向壟斷協議 | |
行為人能否提出協議不具有 反競爭效果的抗辯? | × | √ |
行為人能否提出豁免抗辯,? | √ | √ |
是否適用“安全港規(guī)則”,?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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