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yè)匯票的承兌_2024注會經濟法備考重點
2024年注會《經濟法》第九章的“商業(yè)匯票的承兌”,,考核的不僅是對承兌概念的考核,,很重要的還有發(fā)生在承兌過程中的復雜情況。比如: “承兌人不得以其與出票人之間的資金關系來對抗持票人,,拒絕支付匯票金額,。”曾以案例分析題的形式,,考核過若干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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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jié)】
第九章 票據(jù)與支付結算法律制度
第二單元 商業(yè)匯票
【知 識 點】
商業(yè)匯票的承兌
1.提示承兌期限
(1)見票即付的商業(yè)匯票:無須提示承兌
(2)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業(yè)匯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兌
(3)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商業(yè)匯票:自出票之日起1個月內提示承兌
解釋1
匯票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提示承兌的,,持票人將喪失對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權。
解釋2
票據(jù)行為包括出票,、背書,、承兌和保證,承兌是商業(yè)匯票獨有的票據(jù)行為,。
2.承兌的記載事項
(1)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承兌行為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包括承兌文句(“承兌”字樣)和簽章,。
(2)相對必要記載事項
承兌日期屬于相對必要記載事項。如果未記載承兌日期的,,則以承兌人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的第3日為承兌日期,。
3.付款人應當自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3日內承兌或者拒絕承兌。如果付款人在3日內不作承兌與否表示的,,視為拒絕承兌,。
4.附條件的承兌
付款人承兌匯票,不能附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
相關鏈接1
票據(jù)保證不得附條件,附條件的,,不影響對匯票的保證責任,。
相關鏈接2
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即不影響背書行為本身的效力,。
5.承兌的法律效力
(1)承兌人是匯票上的主債務人,承兌人于匯票到期日必須向持票人無條件地支付匯票上的金額,。
(2)承兌人不得以其與出票人之間的資金關系來對抗持票人,,拒絕支付匯票金額。(2016年案例分析題,、2018年案例分析題,、2019年案例分析題、2022年案例分析題)
(3)承兌人的票據(jù)責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示付款而解除,,在持票人作出說明后,,承兌人仍應向持票人付款。
(4)持票人即使未按期提示付款或者未依法取證,,也不喪失對承兌人的追索權,。(2022年案例分析題)
相關鏈接1
商業(yè)匯票的持票人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提示付款的,將喪失對出票人,、承兌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權,。
相關鏈接2
商業(yè)匯票的持票人不能出示相關證明(如退票理由書)的,將喪失對出票人,、承兌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權,。
6.票據(jù)上的主債務人
票據(jù)上的主債務人,是指本票出票人,、匯票承兌人,。之所以將其稱為主債務人,是因為最后持票人應當首先對其行使付款請求權,,并且在追索關系中,,其為最終的償還義務人,不享有再追索權,。
7.票據(jù)上的次債務人
最后持票人不能對其行使付款請求權,,而只能對其行使追索權。次債務人如果因為被追索而償還,,通常還可以向其前手行使再追索權,。次債務人包括:
(1)匯票上的出票人,、背書人及其保證人;
(2)本票上的背書人及其保證人,;
(3)支票上的出票人,、背書人及其保證人。
解釋
如果被保證人是主債務人,,則保證人屬于主債務人;如果被保證人是次債務人,,則保證人屬于次債務人,。
8.非票據(jù)義務人
支票上的付款人,以及未經承兌的匯票的付款人,,并非票據(jù)義務人,,而僅僅是票據(jù)關系的“關系人”,由于其未在票據(jù)上簽章,,并不承擔票據(jù)債務,,但是其行為會對票據(jù)關系產生重要影響。此外,,委托收款人以及代理付款人也是票據(jù)關系的“關系人”,,而非票據(jù)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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