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_24年注會經濟法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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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
1.種類
(1)重大誤解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2)顯失公平
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tài),、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3)脅迫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4)欺詐
①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②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2.撤銷權的行使期間
撤銷事由 | 撤銷權人 | 行使期間 | |
欺詐 | 受欺詐方 |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 | 發(fā)生+5年 |
顯失公平 | 受損害方 | ||
重大誤解 | 誤解方 |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90日 | |
脅迫 | 受脅迫方 | 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1年 |
知識點來源:專題一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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