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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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條件: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必須合法且已經(jīng)到期。
(2)債務人對次債務人所享有的權利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權利(例如,基于撫養(yǎng),、扶養(yǎng),、贍養(yǎng)關系產(chǎn)生的給付請求權,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
(3)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到期債權的實現(xiàn)。
債權人代位權是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xiàn)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次債務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
(1)方式: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應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必須通過訴訟的方式行使),。
(2)范圍
①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
②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3)費用負擔: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4)效果:人民法院認定債權人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接受履行后,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權利義務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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