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財產的分配_2023年注會經濟法預習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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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財產的分配
一,、破產財產的清償順序(★★★)
1.破產財產的清償順序
(1)有財產擔保的債權,;
(2)破產費用和共益?zhèn)鶆眨?/p>
(3)職工勞動債權(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y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yǎng)老保險、基本醫(y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4)破產人欠繳的納入社會統(tǒng)籌賬戶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5)無財產擔保的普通債權,。
2.特殊規(guī)定
(1)在破產案件受理前因欠繳稅款產生的滯納金屬于普通破產債權,,不享有與欠繳稅款相同的優(yōu)先受償地位。破產案件受理后,,欠繳稅款的滯納金應當停止計算,,在破產程序中不得作為破產債權清償。
(2)商業(yè)銀行破產清算時,,在支付清算費用,、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后,應當優(yōu)先支付個人儲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二,、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的實施
1.無法通知且無法直接交付或者經通知債權人未受領也無法直接交付的破產財產分配額,管理人應當提存,。該債權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滿2個月仍不領取的,,視為放棄受領分配的權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將提存的分配額分配給其他債權人,。
2.破產財產分配時,,對于訴訟或者仲裁未決的債權,管理人應當依爭議標的額將其分配額提存,,按照訴訟或者仲裁結果處理,。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滿2年仍不能受領分配的,人民法院應當將提存的分配額分配給其他債權人,。
■ 所屬章節(jié):企業(yè)破產法律制度
■ 內容來源:選自郭守杰老師2022年注會經濟法基礎班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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