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財產的收回_CPA經濟法重難點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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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債務人財產的收回
1.出資人
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
管理人代表債務人提起訴訟,,主張出資人向債務人依法繳付未履行的出資或者返還抽逃的出資本息,出資人以認繳出資尚未屆至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繳納期限或者違反出資義務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管理人依據公司法的相關規(guī)定代表債務人提起訴訟,,主張公司的發(fā)起人和負有監(jiān)督股東履行出資義務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協(xié)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等,,對股東違反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承擔相應責任,并將財產歸入債務人財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董監(jiān)高
債務人的董事,、監(jiān)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利用職權從企業(yè)獲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業(yè)財產,管理人應當追回,。
債務人發(fā)生破產原因,債務人的董監(jiān)高利用職權獲取的以下收入為非正常收入:
(1)績效獎金,;
(2)普遍拖欠職工工資情況下獲取的工資性收入;
(3)其他非正常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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