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注會經濟法重要知識點:保證期間
面對注冊會計師考試,,堅強地迎上去,做了才知道自己也許很精彩,。小編為考生們準備了注會經濟法的重要知識點,,一起來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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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保證期間
【所屬章節(jié)】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第二單元 合同的擔保
【知識點】保證期間
保證期間
1.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
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2.連帶責任保證
(1)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2)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
3.一般保證
(1)一般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2)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保證人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權利消滅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
4.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未依法行使權利的,保證責任消滅,。保證責任消滅后,,債權人書面通知保證人要求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在通知書上簽字,、蓋章或者按指印,,債權人請求保證人繼續(xù)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債權人有證據(jù)證明成立了新的保證合同的除外,。
注:本文知識點整理自東奧郭守杰老師-基礎精講班課程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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