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權與抵押權,、質權的區(qū)別_2022年注會《經濟法》預習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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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留置權與抵押權,、質權的區(qū)別
【所屬章節(jié)】
第三章 物權法律制度
【知識點】留置權與抵押權,、質權的區(qū)別
留置權與抵押權、質權的區(qū)別
抵押權 | 質權 | 留置權 | |
標的物 | 可以是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 | 動產和權利 | 一般包括主物,、從物,、孳息以及代位物等 |
成立要件不同 | 設定不要求移轉抵押物的占有,;但要區(qū)分登記對抗和登記生效 | 設定必須移轉質物的占有 | 留置債務人之動產 |
抵押權,是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抵押人)不轉移財產(抵押物)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yōu)先受償,。
1. 從屬性
(1)成立上的從屬性:擔保物權自身不能獨立存在,若無旨在擔保的債權,,擔保物權不能成立,;
(2)轉讓上的從屬性:擔保物權不能脫離所擔保的債權單獨轉讓,所擔保的債權轉讓時,,擔保物權隨之轉讓,;
(3)消滅上的從屬性:擔保物權隨債的消滅而消滅。
2..附條件性
擔保物權被有效設立后不能被馬上行使,;擔保物權的行使以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為條件,。
3..優(yōu)先受償性
(1)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
質權的設定
1.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
2.動產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
留置權
1.留置權屬于法定的擔保物權,但當事人可以約定排除留置權的適用,。
2.留置權的成立條件——留置債務人之動產
(1)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之動產,。
(2)債權已屆清償期
債權人的債權未屆清償期,其交付或返回所占有標的物的義務已屆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權,,但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人無支付能力的除外。
(3)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企業(yè)之間留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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