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權-2021年CPA《經濟法》重要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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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撤銷權
【所屬章節(jié)】
第八章 企業(yè)破產法律制度——第五單元 撤銷權
【知識點】撤銷權
撤銷權
一、管理人的撤銷權(★★★)
1.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1)放棄債權的;
(2)無償轉讓財產的,;
(3)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
(4)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
(5)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
2.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行為
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是指對原來已經成立的無財產擔保的債務事后補充設置物權擔保,,只要補充設置擔保的行為發(fā)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就可以撤銷;但不包括債務人在可撤銷期間內設定債務的同時提供的財產擔保,。(2018年案例分析題)
【相關鏈接】當事人辦理了抵押預告登記,,抵押人破產,經審查抵押財產屬于破產財產,,預告登記權利人主張就抵押財產優(yōu)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破產申請時抵押財產的價值范圍內予以支持,但是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債務人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設立抵押預告登記的除外,。
3.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行為
人民法院根據管理人的請求撤銷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以明顯不合理價格進行的交易的,買賣雙方應當依法返還從對方獲取的財產或者價款,。因撤銷該交易,,對于債務人應返還受讓人已支付價款所產生的債務,受讓人請求作為共益?zhèn)鶆涨鍍數?,人民法院應予支持?/p>
二,、個別清償(★★★)
1.破產程序開始后的個別清償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清償無效,。但是,,債務人以其財產向債權人提供物權擔保的,其在擔保物市場價值內向債權人所作的債務清償,,不受上述規(guī)定的限制,。
2.危機期間的個別清償
(1)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6個月內,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但是,,個別清償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除外。
(2)債務人對以自有財產設定擔保物權的債權進行的個別清償,管理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債務清償時擔保財產的價值低于債權額的除外,。
(3)債務人經訴訟,、仲裁、執(zhí)行程序對債權人進行的個別清償,,管理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債務人與債權人惡意串通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4)債務人對債權人進行的以下個別清償,管理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①債務人為維系基本生產需要而支付水費,、電費等的;
②債務人支付勞動報酬,、人身損害賠償金的,;
③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其他個別清償。
3.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行為
破產申請受理前1年內債務人提前清償的未到期債務,,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已經到期,,管理人請求撤銷該清償行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15年案例分析題)
【解釋】破產申請受理前1年內債務人提前清償的未到期債務:(1)清償時尚未到期,、破產申請受理前已經到期的,不能撤銷,;(2)清償時尚未到期,、破產申請受理時也未到期的,可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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