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2021年CPA《經(jīng)濟法》重要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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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
【所屬章節(jié)】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第一單元 通則
【知識點】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
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
一、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
1.同時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2016年案例分析題)
2.先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應當先履行債務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2011年案例分析題)
3.不安抗辯權(2017年案例分析題)
(1)中止履行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jù)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①經(jīng)營狀況嚴重惡化;
②轉移財產(chǎn),、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③喪失商業(yè)信譽,;
④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解釋】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jù)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2)解除合同
當事人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的,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視為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解釋】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的條件:當事人基于同一雙務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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