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權-2021年CPA《經(jīng)濟法》重要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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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留置權,、人保+物保
【所屬章節(jié)】
第三章 物權法律制度——第十單元 留置權
【知識點】留置權
留置權
一,、留置權(★★★)
1.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jīng)合法占有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的動產(chǎn),,并有權就該動產(chǎn)優(yōu)先受償,。其中,債權人為留置權人,,占有的動產(chǎn)為留置財產(chǎn),。
2.債權人留置的動產(chǎn),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是企業(yè)之間留置的除外,。
3.留置權人與債務人應當約定留置財產(chǎn)后的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留置權人應當給債務人60日以上履行債務的期限,,但是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動產(chǎn)除外。債務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xié)議以留置財產(chǎn)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留置財產(chǎn)所得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留置財產(chǎn)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4.債務人可以請求留置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后行使留置權,;留置權人不行使的,,債務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留置財產(chǎn),。
二,、人保+物保(★★★)(2015年案例分析題、2017年案例分析題)
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xiàn)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xiàn)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
1.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xiàn)債權,。
2.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xiàn)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解釋】同一債權既有債務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擔保,,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擔保,,承擔了擔保責任或者賠償責任的第三人,主張行使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的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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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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