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律制度(1)-2020年CPA經濟法每日一大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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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欠付乙公司100萬元的到期貨款,乙公司欠付丙公司100萬元的到期租金,,乙公司遂要求甲公司直接向丙公司簽發(fā)一張100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2020年4月1日,甲公司簽發(fā)一張以丙公司為收款人,、金額為100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到期日為2020年7月1日。A銀行已經承兌并在票據上簽章,。
4月5日,,為向丁公司支付原材料采購價款,丙公司在匯票的背面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后,,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丁公司,。
4月10日,丁公司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戊公司,,但丁公司在匯票粘單上記載“只有戊公司交貨后,,該匯票才發(fā)生背書轉讓的效力”。但戊公司一直未向丁公司交貨,。
4月20日,,為支付廠房租金,,戊公司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庚公司。
7月5日,,庚公司向A銀行請求付款,,A銀行以出票人甲公司賬戶資金不足為由拒絕付款,并于當日出具了退票理由書,。
7月10日,,庚公司向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同時發(fā)出追索通知,。其中,丁公司以庚公司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發(fā)出追索通知為由拒絕承擔票據責任,,丙公司以自己在背書時曾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為由拒絕承擔票據責任,。
要求: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丁公司對戊公司的背書轉讓行為是否有效?并說明理由,。
(2)A銀行拒絕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3)庚公司能否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權?并說明理由。
(4)丙公司對庚公司拒絕承擔票據責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5)丁公司對庚公司拒絕承擔票據責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案例1答案】
(1)丁公司對戊公司的背書轉讓行為有效。根據規(guī)定,,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背書有效,。
(2)A銀行拒絕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據規(guī)定,承兌人不得以其與出票人之間的資金關系來對抗持票人,,拒絕支付匯票金額,。
(3)庚公司不能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權。根據規(guī)定,,由于乙公司未在該匯票上簽章,,并非票據債務人,庚公司不能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權,。
(4)丙公司對庚公司拒絕承擔票據責任的理由成立,。根據規(guī)定,背書人(丙公司)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丙公司)對其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5)丁公司對庚公司拒絕承擔票據責任的理由不成立。根據規(guī)定,,持票人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發(fā)出追索通知的,,仍可以行使追索權。但因延期通知給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損失的,,由其承擔該損失的賠償責任,,但所賠償的金額以匯票金額為限。
選自郭守杰老師的《習題強化班》
——以上注冊會計考試相關考點內容選自張志鳳老師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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